班級:政一B
姓名:胡雅淳
學號:06114202
【標題】反勞基法陳抗遭逮補
律師陳又新將自訴警方涉私行拘禁
【時間】2017-12-29 19:58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902688?from=udn_ch2cate6638sub6656_pulldownmenu
【內文】
北市23日的「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有陳抗群眾與到場協助的律師,遭警方逮補並分別被載至偏區「丟包」;當天遭警方逮補的社民黨發言人陳又新律師,不滿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北市長柯文哲、內政部長葉俊榮「排除交通阻礙」與「警察菩薩心」說法,今在交大科法學院林志潔教授、金孟華助教陪同下譴責警方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違法逮補人民,決策高層應為錯誤指揮負責,將向台北地院提起自訴,控告警方涉犯私行拘禁罪。
遊行隊伍原訂下午5點解散,主辦方直到晚間6點宣布活動結束,但有不少群眾持續待在現場,直到深夜遭警察包圍困於台北車站東三門外,民眾陸續表明想離去,卻仍遭警方以人牆包圍,導致無法順利通行;陳又新指出,警方開始驅離並強行將包括他在內,身著律師袍、出示律師證的數名律師、群眾拖上警備車,並野放於內湖郊區。
葉俊榮週一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否認警方對幾位在場律師的行為是「逮捕」,而說是「排除與管束」,另一方面又表示有些律師「自願上車幫忙民眾」,要求「忠於事實」。
此話引起陳又新不滿,他現身說法還原事實,自己是為了準備陪偵才會出現,卻和一群民眾遭五層警員人牆包圍,即使表示想回家、上廁所都不能離去。他質疑,「這一群人已經沒有在抗議、沒有在交通幹道上、甚至也不在台北車站裡面、沒有對任何人進行攻擊,團團圍住究竟是為什麼?」
他說,最後因不堪久候與疲累,丁穩勝律師率先和警方交涉,要求讓幾位律師先離開現場。面對律師證和「法律依據何在?」問題,第一線員警依舊沒有答案,也依舊阻擋離去。
他強調,律師沒有任何衝撞,甚至回頭要求其它民眾不要靠近律師,也不要加入與警方對話,以免任何推擠和發言被扭曲成衝擊與攻擊。「我這麼做,難道不是一如過去一些律師在抗議行動中扮演的角色,在減少警民衝突的可能,避免不需要的傷害嗎?但即使這麼做,也不能改變那一堵藍色的沉默。」
林志潔強調,律師遭逮補是民主倒退,已違反憲法第8條對於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保障,政府官員事後發言,更沒有法治觀念,她身為刑事法老師,認為有必要給社會大眾及官員正確法律觀念。
由於律師出身的徐國勇事後表示,4名律師當天並不是被逮捕,這件事情北市府已經講得很清楚,警方對集會遊行違法者,是直接移送到地檢署,但是當天並沒有移送地檢署的動作,顯示並非逮捕。
對此,林志潔強調,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拘禁需要一連串的法定構成要件,在陳抗現場除非有構成在現場的犯罪行為,否則憑什麼拘禁人民身體自由?可見警方依法無據。
再者,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即時強制」的規定,也必須有暴行、自殘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才可以;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規定,也必須是為阻止犯罪、危害的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才符合要件。林志潔說,當時現場僅數十名群眾,到底有什麼情況符合即時強制的規定?
她質疑,「非法逮捕就是對人身的拘禁」,若是所謂的「合法逮捕」更不應該丟包,那把人抓去大湖公園「丟包」,使他們更便於脫逃,豈不是涉犯刑法縱放人犯罪?警察機關執法不能以傳統觀念,若認為「上銬」才是逮捕,這區分方式與法規構成要件不符。「法治國一切回歸法律,尤其手中握有公權力的人,一定要審慎。」
誠懇建議警政單位,在新時代人民表意行動上,如何設計一套SOP?警方此次作法很明顯「既不合法又不智慧」,也凸顯問題點在於,「陳抗現場的記者、律師、醫護人員,可能有身分雙重,一方面本身認同陳抗,二方面具有專業,但當他們是基於工作職責,在現場執行專業能力,就必須與陳抗民眾有所區別,「律師在現場執行律師職務,不是在參與陳抗!」
她說,例如醫師怕現場有人受傷、缺氧昏迷,記者基於工作職責必須採訪,或是律師接到委託人趕往現場處理,該如何與陳抗民眾區隔身分?警方執法時如何取締?這該制定標準。她強調,「不同職業的民眾參與陳抗、遊行,應被統一對待才是公平,但當場是在執行專業者,應受到尊重。」
【憲法條文】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之,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反勞基法大遊行近日在台灣社會鬧得沸沸揚揚,其中之一爭議點爆發在要離開的民眾被警方包圍,甚至被帶上警備車,有涉嫌私行拘禁罪。在這種狀況下,要對人民進行逮捕必須要有犯罪依據,當時並沒有明確的犯罪情形,且集遊違法者並沒有送到地檢署,顯示這次並非屬逮捕行為。另外,警方行使「及時強制」的構成要件也不足,還擅自將被捕之人民放於路邊。在這個逮捕陳抗民眾的事件中,明顯違法了法治國原則,而其中違法的部分包含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比例原則、公權力應受司法審查。但我認為,警察機關逮捕人民的確難以區別身分,如何分辨陳抗民眾及專業人士的標準和適用情境應該是要明確訂定的,否則只會造成更多的各說各話以致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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