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7日電)為促進國民參與司法權行使,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提出刑事陪審法草案。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盼充實審判品質,並使刑事審判制度運作更有效率,希望立法院能盡速排審。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上午在立法院召開「人民來當陪審員,司法改革大步走」記者會。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表示,為促進國民參與司法權行使,藉由跨領域代表集體審議,使得國民正義意識及多元觀點融入法院裁判,防止職業法官專擅,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刑事陪審法草案。
高潞‧以用表示,草案的特色分別為,陪審團由實任法官一人任審判長,與9名年滿23歲非法律人的陪審員組成,有罪與否由陪審團採一致決認定;被告也可以選擇拒絕行陪審團審判;而刑事陪審團案件範圍以刑事訴訟法所定的強制辯護案件(所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為原則。
黃國昌表示,時代力量創黨到進入國會,堅持在台灣推行陪審制,大家不用擔心平民無法律素養如何參與審判,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中最重要且核心,往往是事實的認定。
黃國昌說,希望藉由這樣方式,一方面堅強充實第一審審判品質,把國民對於事實認定、法律感情融入司法判決中,藉由第二審改採法律審、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使刑事審判制度運作更有效率,盼立法院盡速排審。
與會的律師尤伯祥表示,陪審制才是最適合台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若陪審制能在台灣真正落實,不只對於台灣司法制度有轉型效果,對於台灣民主深化也有相當程度的貢獻,遺憾司法院最後只推動參審制(人民參與審判制)。1061107
【相關憲法條文】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學號: 06114244
【標題】
時代力量提刑事陪審法 催生人民陪審制
發稿時間:2017/11/07 12:43 最新更新:2017/11/07 13:00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1070141-1.aspx
【內文】(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7日電)為促進國民參與司法權行使,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今天提出刑事陪審法草案。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盼充實審判品質,並使刑事審判制度運作更有效率,希望立法院能盡速排審。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上午在立法院召開「人民來當陪審員,司法改革大步走」記者會。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表示,為促進國民參與司法權行使,藉由跨領域代表集體審議,使得國民正義意識及多元觀點融入法院裁判,防止職業法官專擅,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刑事陪審法草案。
高潞‧以用表示,草案的特色分別為,陪審團由實任法官一人任審判長,與9名年滿23歲非法律人的陪審員組成,有罪與否由陪審團採一致決認定;被告也可以選擇拒絕行陪審團審判;而刑事陪審團案件範圍以刑事訴訟法所定的強制辯護案件(所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為原則。
黃國昌表示,時代力量創黨到進入國會,堅持在台灣推行陪審制,大家不用擔心平民無法律素養如何參與審判,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中最重要且核心,往往是事實的認定。
黃國昌說,希望藉由這樣方式,一方面堅強充實第一審審判品質,把國民對於事實認定、法律感情融入司法判決中,藉由第二審改採法律審、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使刑事審判制度運作更有效率,盼立法院盡速排審。
與會的律師尤伯祥表示,陪審制才是最適合台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若陪審制能在台灣真正落實,不只對於台灣司法制度有轉型效果,對於台灣民主深化也有相當程度的貢獻,遺憾司法院最後只推動參審制(人民參與審判制)。1061107
【相關憲法條文】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心得評論:
時代力量最近正推動生成刑事陪審法,其追求目的是為了要促進人民參與、行使司法權,並使案件的審理能更多地融入國民對事實的認定及法律情感,其立意可說頗為良善。然則,陪審制究竟適不適合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及我國國民特質,卻又是另一回事,更是我們必須嚴謹考量、思慮周全之處。
陪審制的特點在於,它通常能反映公民的常識或價值觀,並且能形成對公權力、體制的限制功能。而在陪審制行使的過程中,一個國家的司法更能達成參與型民主主義及對公民的教育功能,也能有效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在純粹由法官進行司法判決的體制下,法官所使用的,必定是其本身對於法學的知識及素養。然而,這樣的方式有時卻會導致法官的判決,與社會普遍價值、人民期待不符的情形,也因此出現了很多恐龍法官的現象,是現有體制為人詬病之處。陪審制的行使,除了尊重法官本身專業的法學素養外,乃是將決定有罪、無罪的權利交到公民手上。這種體現民意的司法審判方式,受到很多英美法系國家使用。
然而我們要討論的是,陪審制真的適合在台灣使用嗎?首先,陪審制的使用,通常是在較為嚴重的刑事案件,因為陪審制需要花費較大的人力、物力,進而增加司法審查之成本。同時,由於陪審員並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因此無法保證陪審員對證據、事實的認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的。另外,陪審員對於諸如侵權行為的糾紛,通常只會看到表面上的金額損害賠償,而忽略了法律的預防性帶來的效益,這也是陪審制可能產生的問題。並且,陪審團通常由社會普羅大眾所組成,比起受過專業思辨訓練的司法人員,他們似乎更容易受到律師的辯詞影響,進而主導、改變他們心中對判決的走向,這是陪審制十分具有爭議性的地方,即公民是否有能力去保持自己中立、客觀的主體思考,而非受他人所左右。以上提到的問題,是在有陪審制的國家已然出現且未能有效改善的,對推動司法改革者而言,更是必須面對的難題。
透過以上對陪審制的利弊分析,我個人認為,依據台灣社會的現下情形判斷,我們並不適合採取陪審制。我國社會對司法的參與度本就不高,國民的思想、觀念卻又極其容易受到政府、媒體、他人的左右,普遍無法達到像西方那些早已施行陪審制數十、甚至數百年的國家公民那樣的思辨水平。推動司法改革的同時,我們不該只是一心追求西方化、自由化、民主化,而應將人民的整體素質、能力及整個社會的體制、概念之構成考慮進去。透過這樣全盤客觀思考後,我們便會發現,其實還有許多難題是我們尚未克服,也不得不克服的,而我們若貿然採取一個新制度,難保對社會造成負面的效果。
我的想法是,若真的要在台灣推行陪審制,除了對整體國民從小就要進行足夠的思辨、法治精神教育,使他們擁有足夠的法學素養,政府、媒體對台灣民眾,更應帶來嚴謹、客觀、公正的表率作用,而非終日帶風向、胡作非為,造成台灣種種亂象,也使人民普遍對政府產生不信賴感,這更是一個社會對政治、司法參與低落的根本原因。若現下要試行陪審制,除了前述的思想教育性質之推動外,我認為似乎可以先研擬相關例證,如若真的可行,我們便可以找一些比較無關緊要的小案件來加以試行,並根據成果決定是否要擴大陪審制的推展或放棄陪審制的使用。試行的過程,帶來的是較輕微的影響性,也讓陪審制能得到實際的檢驗。這是我認為現下如要推動陪審制,可以採行之最佳方式。
時代力量最近正推動生成刑事陪審法,其追求目的是為了要促進人民參與、行使司法權,並使案件的審理能更多地融入國民對事實的認定及法律情感,其立意可說頗為良善。然則,陪審制究竟適不適合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及我國國民特質,卻又是另一回事,更是我們必須嚴謹考量、思慮周全之處。
陪審制的特點在於,它通常能反映公民的常識或價值觀,並且能形成對公權力、體制的限制功能。而在陪審制行使的過程中,一個國家的司法更能達成參與型民主主義及對公民的教育功能,也能有效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在純粹由法官進行司法判決的體制下,法官所使用的,必定是其本身對於法學的知識及素養。然而,這樣的方式有時卻會導致法官的判決,與社會普遍價值、人民期待不符的情形,也因此出現了很多恐龍法官的現象,是現有體制為人詬病之處。陪審制的行使,除了尊重法官本身專業的法學素養外,乃是將決定有罪、無罪的權利交到公民手上。這種體現民意的司法審判方式,受到很多英美法系國家使用。
然而我們要討論的是,陪審制真的適合在台灣使用嗎?首先,陪審制的使用,通常是在較為嚴重的刑事案件,因為陪審制需要花費較大的人力、物力,進而增加司法審查之成本。同時,由於陪審員並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因此無法保證陪審員對證據、事實的認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的。另外,陪審員對於諸如侵權行為的糾紛,通常只會看到表面上的金額損害賠償,而忽略了法律的預防性帶來的效益,這也是陪審制可能產生的問題。並且,陪審團通常由社會普羅大眾所組成,比起受過專業思辨訓練的司法人員,他們似乎更容易受到律師的辯詞影響,進而主導、改變他們心中對判決的走向,這是陪審制十分具有爭議性的地方,即公民是否有能力去保持自己中立、客觀的主體思考,而非受他人所左右。以上提到的問題,是在有陪審制的國家已然出現且未能有效改善的,對推動司法改革者而言,更是必須面對的難題。
透過以上對陪審制的利弊分析,我個人認為,依據台灣社會的現下情形判斷,我們並不適合採取陪審制。我國社會對司法的參與度本就不高,國民的思想、觀念卻又極其容易受到政府、媒體、他人的左右,普遍無法達到像西方那些早已施行陪審制數十、甚至數百年的國家公民那樣的思辨水平。推動司法改革的同時,我們不該只是一心追求西方化、自由化、民主化,而應將人民的整體素質、能力及整個社會的體制、概念之構成考慮進去。透過這樣全盤客觀思考後,我們便會發現,其實還有許多難題是我們尚未克服,也不得不克服的,而我們若貿然採取一個新制度,難保對社會造成負面的效果。
我的想法是,若真的要在台灣推行陪審制,除了對整體國民從小就要進行足夠的思辨、法治精神教育,使他們擁有足夠的法學素養,政府、媒體對台灣民眾,更應帶來嚴謹、客觀、公正的表率作用,而非終日帶風向、胡作非為,造成台灣種種亂象,也使人民普遍對政府產生不信賴感,這更是一個社會對政治、司法參與低落的根本原因。若現下要試行陪審制,除了前述的思想教育性質之推動外,我認為似乎可以先研擬相關例證,如若真的可行,我們便可以找一些比較無關緊要的小案件來加以試行,並根據成果決定是否要擴大陪審制的推展或放棄陪審制的使用。試行的過程,帶來的是較輕微的影響性,也讓陪審制能得到實際的檢驗。這是我認為現下如要推動陪審制,可以採行之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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