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法院認定警方刑求取供 鄭性澤再審無罪
【出處 日期】2017.10.27。公視新聞議題中心https://pnn.pts.org.tw/main/2017/10/27/%E6%B3%95%E9%99%A2%E8%AA%8D%E5%AE%9A%E8%AD%A6%E6%96%B9%E5%88%91%E6%B1%82%E5%8F%96%E4%BE%9B%E9%84%AD%E6%80%A7%E6%BE%A4%E5%86%8D%E5%AF%A9%E7%84%A1%E7%BD%AA/
【內文】
台中高分院昨天撤銷豐原十三姨KTV殺警案被告的死刑判決,自2002年起背負開槍殺警之名的鄭性澤,獲改判無罪。再審法院認定:殉職員警蘇憲丕應該是被當場遭擊斃的羅武雄先開槍射殺;鄭性澤遭警方刑求,才在警詢與檢察官偵訊時「自白」開槍殺警,但與事實不符。
該案由檢察官為被告聲請再審並翻案,是台灣死刑案件首例。台中高分檢的檢察官陳幸敏囑託台大醫學院教授李俊億鑑定,認為原確定判決指開槍者為鄭性澤的說法有誤,去年五月台中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鄭性澤的死刑執行。
經過將近一年半的審理,再審合議庭推翻先前起訴書與判決中採用多項不利於鄭性澤的證據及「事實」認定,包括警詢與偵訊時「自白」、警方與在場證人不利於鄭性澤的證詞,以及先前鄭性澤義務律師團指出死刑判決中多項不合理的推論,包括:
x 鄭性澤警詢與檢方偵訊時「自白」開槍殺警。
x 鄭性澤在自己座位對蘇憲丕開一槍、又走到羅武雄座位旁補開兩槍。
x 蘇憲丕先開槍擊斃羅武雄,羅武雄無法開槍射殺蘇憲丕。
x 現場制式子彈彈殼掉落的位置在羅武雄左邊,不可能是羅武雄開槍。
x 證人梁漢璋等人在警詢時說,看到羅武雄在槍戰前交槍給鄭性澤。
x 證人蕭汝汶、張邦龍警詢時表示看到鄭性澤開槍殺警。
x 鄭性澤的手部驗出火藥殘跡。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從2002年至今的冤獄案,在最近終於結案,最後獲判無罪。此案在當初就疑點重重,殺警兇槍始終在羅武雄手中沒有交給鄭性澤、彈殼位置無法排除羅武雄殺警和鄭性澤手上火藥殘跡不足以認定開槍,這些都是無法將鄭入罪的原因,15年後最終以無罪結案。其中有個令大家重視的問題「除汙名」,偵查程序中的被告尚未被定罪,甚至連起訴條件都不見得成立,卻早在開庭前便被針對,面臨來自社會的巨大壓力,不只是當事人連家屬都要背負社會輿論壓力,還有很多冤案都是輿論施壓司法,雖不致草草結案,但總會偏向於大眾言論,還有閱聽人。一次的司法案件牽涉太多,司法機關、警察、媒體以及閱聽人,各方若能理性看待,或許可以避免冤獄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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