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第41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學號: 06114244
【標題】
檢察總長江惠民人事案 立院27日行使同意權
發稿時間:2018/04/24 13:04 最新更新:2018/04/24 13:04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240141-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4日電)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天排定27日院會議程,經過表決將行使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案,排入27日院會報告事項後處理。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中午召開,會中民進黨團推派民進黨立委李麗芬提案,將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案排入27日院會議程,國民黨團則推派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案,擬將立法院長蘇嘉全移送紀律委員會。
李麗芬提案指出,希望在27日院會處理報告事項後,增列同意權行使事項,進行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案。
曾銘宗說,蘇嘉全去年主持議事時,蘇嘉全發明「一事不二議」原則,嚴重違法違憲,近期又將報告事項打包表決,且國民黨團提出召集朝野協商的要求,蘇嘉全都不召集朝野協商。
曾銘宗說,上週攸關軍人年改案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要在院會付委時,以暴力推落國民黨立委楊鎮浯,國民黨團質疑蘇嘉全有必要以暴力來對付國民黨立委嗎?他說,相關問題傷害立法院的形象,因此提案將蘇嘉全送紀律委員會懲處。
隨後在處理議程時,依照先送案先表決的順序,以9比6通過李麗芬提案,曾銘宗提案就不再表決。
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說,尊重國民黨團的提案權,但對於相關事件,其實是蘇嘉全主持議事遭到攻擊,被送紀律委員會的,應該是攻擊蘇嘉全的人才對,相信社會自有公評。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任期於民國107年5月7日屆滿,總統蔡英文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規定,提名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江惠民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並送交咨文到立法院秘書處,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編輯:李淑華)1070424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中午召開,會中民進黨團推派民進黨立委李麗芬提案,將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案排入27日院會議程,國民黨團則推派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案,擬將立法院長蘇嘉全移送紀律委員會。
李麗芬提案指出,希望在27日院會處理報告事項後,增列同意權行使事項,進行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案。
曾銘宗說,蘇嘉全去年主持議事時,蘇嘉全發明「一事不二議」原則,嚴重違法違憲,近期又將報告事項打包表決,且國民黨團提出召集朝野協商的要求,蘇嘉全都不召集朝野協商。
曾銘宗說,上週攸關軍人年改案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要在院會付委時,以暴力推落國民黨立委楊鎮浯,國民黨團質疑蘇嘉全有必要以暴力來對付國民黨立委嗎?他說,相關問題傷害立法院的形象,因此提案將蘇嘉全送紀律委員會懲處。
隨後在處理議程時,依照先送案先表決的順序,以9比6通過李麗芬提案,曾銘宗提案就不再表決。
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說,尊重國民黨團的提案權,但對於相關事件,其實是蘇嘉全主持議事遭到攻擊,被送紀律委員會的,應該是攻擊蘇嘉全的人才對,相信社會自有公評。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任期於民國107年5月7日屆滿,總統蔡英文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規定,提名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江惠民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並送交咨文到立法院秘書處,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編輯:李淑華)1070424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41條: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我國檢察體系為一獨立於司法體系運作的機制,檢察官實為偵查案件之主體,時而扮演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檢察官之職權在於遇有非法情事,必須擔負起偵查、追訴的責任,彰顯國家打擊犯罪之能力與權威性。故此,對於領導檢察官的檢察總長一職,更是必須經過萬般斟酌,容不得半點馬虎。
檢察總長除了有一般檢察官追訴犯罪行為的權責外,亦負責維繫檢察體系之正常運作,更重要的是其握有非常上訴之權。也因此,我國法律規定檢察總長須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顯見此要職對維護國家體制運作之重要性。然而,我們卻不難從相關法律規範中發現問題之所在,實為國家之隱憂。
在過去,檢察總長的任命全由總統主導,甚至不需經過立法院同意,也沒有任期限制,容易出現「行政干預檢察體系」的情況發生。然而,在修法之後,改為由總統提命、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這難道不是變相地由「行政干預」轉變為「立法干預」嗎?倘若如此,檢察體系還能在公正持中的狀況下運行嗎?
自檢察總長之任命一事我們不難想像,許多政府官員、人事的異動,其實只是總統、行政權、立法權之間的合縱、牽制手段罷了,並非以人盡其才為優先考量。長此以往,不只是檢察體系,司法體系、政府體系倘若淪為政治角力的籌碼,那樣的民主,將岌岌可危。也因此,我認為相關制度仍有可完善之處。
我國檢察體系為一獨立於司法體系運作的機制,檢察官實為偵查案件之主體,時而扮演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的代表人。檢察官之職權在於遇有非法情事,必須擔負起偵查、追訴的責任,彰顯國家打擊犯罪之能力與權威性。故此,對於領導檢察官的檢察總長一職,更是必須經過萬般斟酌,容不得半點馬虎。
檢察總長除了有一般檢察官追訴犯罪行為的權責外,亦負責維繫檢察體系之正常運作,更重要的是其握有非常上訴之權。也因此,我國法律規定檢察總長須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顯見此要職對維護國家體制運作之重要性。然而,我們卻不難從相關法律規範中發現問題之所在,實為國家之隱憂。
在過去,檢察總長的任命全由總統主導,甚至不需經過立法院同意,也沒有任期限制,容易出現「行政干預檢察體系」的情況發生。然而,在修法之後,改為由總統提命、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這難道不是變相地由「行政干預」轉變為「立法干預」嗎?倘若如此,檢察體系還能在公正持中的狀況下運行嗎?
自檢察總長之任命一事我們不難想像,許多政府官員、人事的異動,其實只是總統、行政權、立法權之間的合縱、牽制手段罷了,並非以人盡其才為優先考量。長此以往,不只是檢察體系,司法體系、政府體系倘若淪為政治角力的籌碼,那樣的民主,將岌岌可危。也因此,我認為相關制度仍有可完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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