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9
標題:雙首長或內閣制 王金平:台灣該選擇了
時間:2018-03-31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88644
內容: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台灣的卸任總統司法纏身、行政院長不斷更換,都是憲政體制的問題?前立法院長王金平認為,為了台灣長治久安,現在是必須檢討要走向「以總統為核心的雙首長制」或「以行政院長為核心的內閣制」的時候。
王金平昨依往例,在施政總質詢的最後一人次發表演說;他指出,前總統陳水扁任內更替了六任行政院長、前總統馬英九也更換了六任、蔡英文總統兩年內更換兩任,十八年來共更換十四人次,平均任期約一年三個月。顯示台灣的政局不穩定、政治不安定。
為長治久安 速確立憲政體制
王接著表示,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都在卸任總統後遭到起訴、面對官司訴訟,這是個案的偶然?或體制造成的必然?他認為,這不能排除可能是當前憲政體制下的必然;憲政體制,沒有最好的,只有最適合的。
王金平建議,為了台灣的長治久安,能否在不勞師動眾、不修憲的前提下,有機會確立究竟是走向「以總統為核心的雙首長制」或「以行政院長為核心的內閣制」?此刻該是台灣必須面對、檢討,做出選擇的時候。他坦言,這是會引起爭辯的議題,唯有實事求是,敢於面對問題,才有解決的可能。
對於兩岸關係,王金平認為,「兩岸一家親」可能是當前較可被接受的最大公約數,這與他主張的「認宗愛台、漢魂台魄」,似可打破當前兩岸困局,找到可發展的方向、可實踐的道路。
不過,王金平提醒 ,中國大陸「讓台灣同胞享有國民待遇,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的「對台兩遇」政策,必然隨著大陸國力的發展,加大力度,「對台兩遇」勢必逐漸取代文攻武嚇。今後兩岸將進入相互吸、拉、推的賽局。
王也認為,民進黨政府既未完全否定九二共識,卻也不願公開接受九二共識。蔡總統公開宣示的兩岸聲明,九二共識、一中都隱然存在其中;與其猶抱琵琶半遮面,何不如講明白,大家不就好辦事了。不但問題能夠獲得解決,困境也就順利突破。
相關憲法條文: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
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
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
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
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 3 條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心得:
台灣憲政體制長期為人詬病的就是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當國會對於執政者施政不滿意時,唯一的制衡手段只能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讓行政院長下台,而我們也常看到當人民對政府施政不滿意的時候,總統便祭出撤換行政院長的手段,以消彌民怨,行政院長不僅要對國會負責,也要對總統負責,其本身權力難有自主性。整體來看,我們憲政體制無法真正有效的監督行政權,因為實際上握有最大行政權的是總統,但是總統不須對國會負責,因此立法權無法直接制衡總統,雖然總統要對選民負責,但是以台灣現狀來看,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經四分之一立委提案成立後,交付全民公投,經全國公民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罷免時,才算通過,因此要讓總統下台,其難度頗高,所以就算人民對於政府執政再怎麼不滿意,我們也只是看到行政院長不斷的被「犧牲」,但政府施政不見得有改善的跡象。
台灣憲政體制既然有所弊病,想當然也有許多人提出改善的方式,其中最常聽到的便是憲政制度改成內閣制,內閣制和目前制度最大的差別是,行政權和立法權合一,也就是說執政者能夠直接受到國會的監督,這個制度看似不錯,也許能夠解決台灣的憲政問題,但就如同新聞中王金平提到:「憲政體制,沒有最好的,只有最適合的。」,那麼內閣制真的適合台灣的政治環境嗎?其爭點在於,台灣目前的政治生態屬於兩黨制,而以歷年的政府組成來看,只有陳水扁總統執政時期出現過少數政府,其他時期執政黨在國會都佔有過半席次,因此就算台灣實行內閣制,國會內部過半的執政黨,也不太可能會通過對閣揆的不信任案,要求執政者下台,如此台灣的憲政問題不僅沒有解決,還可能會造成執政者的權力過大。
我認為台灣要解決行政權無法受到有效監督的問題,應該要改變基本的選舉制度,從原本的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改成其他如比例代表制等更利於小黨的選舉制度,讓國會內部政黨分布更多元,否則以台灣現今兩黨制的生態,不管換甚麼制度似乎都會有上述問題。
當然也有不少聲音希望台灣能夠偏向總統制,因為台灣許多人民都覺得我們的許多領導者作為太軟弱,希望能夠出現強人政治,讓台灣在現今內外交迫的情況下重獲一線曙光,但我個人非常不支持台灣推行總統制,因為台灣目前內部意識形態極為鮮明,藍綠兩黨的國家認同及兩岸政策差異甚大,如果讓總統掌握過大權力,非常危險。
此外,王金平也表示,過去歷任總統卸任後,都遭到司法訴訟,他認為這是現今憲政體制下的必然,這個問題也值得深思,台灣政壇上出現這種常態,似乎正說明著我們的體制有所瑕疵,這對於我國民主形像有所扣分,我們的體制是否給予總統過多的灰色地帶?讓總統不經意甚至是刻意的,踩到紅線,我們到底應該給我們的領導者多少權力?如何限制之?如何才能符合全民福祉?我想這也是政治之所以困難的地方吧!我們只能在這搖擺不定的船上,努力尋找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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