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6日 星期二

社二B 潘建丞

標題:王炳忠涉共諜案 郁慕明:他不夠條件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1226/37884266/
蘋果新聞網

日期:20171226

內文: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等人日前被檢調搜索、訊問,新黨黨主席郁慕明昨接受廣播專訪批評,政府情治單位搜查過程非常幼稚,而且把此當作題材,「根本不是過去情治單位的水準!」至於檢調指控王為涉入陸生周泓旭共諜案,幫周蒐集情報,郁說:「王他們根本不夠條件。」
郁慕明認為,檢調搜索王炳忠,整個程序是有瑕疵的,嚴重侵犯人權。對於檢調批評王開直播影響辦案,「但王如果沒開直播,誰知道真相?」郁也質疑,可能是王太出風頭,才會被國安單位盯上,最後會有公道。
對於名嘴周玉蔻指王炳忠等人是配合中共發展「類軍事組織」,郁慕明反問:「她的資訊怎麼來?」因為偵察不公開,不知道周是從哪得知?郁更嘲諷說:「如果五百萬元可以成立類軍事組織,真的是開玩笑,像小孩辦家家酒、鬧劇!」根本不用回應。
此外,王炳忠上周控告檢調涉嫌妨害自由、侵入住居及瀆職等罪後,二十三日再透過律師提出準抗告,進一步要求撤銷北檢的扣押處分,返還被扣押的電腦、手機等證物。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
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相關心得:
王炳忠遭到調查局搜索,剛好顯示出臺灣和中國大陸之間雖然看似和平,但其實私底下卻有著許多政治動作,
而回到調查局搜查的角度來看,我認為過程中的不讓王炳忠維權律師參與,是相當值得討論的,
畢竟這是憲法精神下所保障被搜索人或嫌疑人的法律,也是人權的一部份,過度的擴權只會讓民主更加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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