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相關憲法條文】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學號: 06114244
【標題】
若死者意願不明 立院初審親屬會議定後事
發稿時間:2017/12/11 18:07 最新更新:2017/12/11 18:07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2110261-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1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果死者意願不明,應依民法召開親屬會議,決定後事辦理方式。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麗善提案指出,現行法屬訓示規定,造成死者生前遺願無法落實,且司法實務將遺體定性為「物」,屬全體繼承人共有,造成死者遺願與繼承人(生者)意願衝突時,繼承人享遺體所有權,以繼承人意願優先。
張麗善說,遺體處分行為應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導致許多遺體遲遲無法入土,參考美國、日本等國法令,提案修法建立以死者為主的「殯葬自主權」。
現行條文明定,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死亡後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形式表示,家屬或承辦喪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初審通過條文新增,死者意願不明,應依民法召開親屬會議辦理,親屬會議無法決定者,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順位決定。1061211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心得評論:
國家機器的功能,為因應樣貌越來越多元的現代社會,不得不持續擴張它的效能。小政府早已成為過去的專有名詞,現今各國政府多以「從搖籃到墳墓」為社會福利推動的目標。為使人民從生到死都能受到國家庇佑,政府絞盡腦汁創設了許多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制度,有些國家甚至施行地相當成熟、完善。然而,就實務面來說,有時這些法律的保障,並不一定能反應人民真正的期待,而產生了意料之外的衝突。
就國家的角度而言,保障人民後事的流程順暢、財產繼承順利,都是國家作為頗多的部分。然而,卻因為法律的限制,使死者在死後成為了「物」,其擁有權歸屬其繼承人,也因此有時會產生一些生者與死者理念價值不同的憾事。例如死者與生者的安葬理念不同,卻以生者考慮為優先;而即便是生者優先,卻還要達成所有繼承人同意才行,有時更導致下葬曠日廢時,相當弔詭。
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自己想要離開塵世的方式,歸屬哪一方淨土,難道錯了嗎?現今立法院審議的殯葬管理條例,就是為了要貫徹人民生前死後的意志,留給人決定自己後事的空間,我認為是相當好的政策思考導向。對我們而言,無論壽高百歲,依然有時而盡,我們總要面臨死亡的到來。既然如此,我更希望能將做出最終決定的權利還給當事人,這也算是對亡者致上最後的敬意吧!
關懷人性的生命、死亡價值,在現代冰冷的社會中尤為重要。唯有人能更貼近生與死,才能更了解到生命的價值所在,也更能醞釀出濃烈深厚的情感回歸於孕育我們的這片大地。法律條文雖然看似冰冷無情,那麼為何我們不能用溫暖去改變、包裹它呢?對年輕的我們而言,死亡卻又是那樣遙不可及。正因如此,我們應該從當下開始思考生死的價值、意義所在,方能在生命逝去之時,露出一抹燦爛動人的微笑!
國家機器的功能,為因應樣貌越來越多元的現代社會,不得不持續擴張它的效能。小政府早已成為過去的專有名詞,現今各國政府多以「從搖籃到墳墓」為社會福利推動的目標。為使人民從生到死都能受到國家庇佑,政府絞盡腦汁創設了許多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制度,有些國家甚至施行地相當成熟、完善。然而,就實務面來說,有時這些法律的保障,並不一定能反應人民真正的期待,而產生了意料之外的衝突。
就國家的角度而言,保障人民後事的流程順暢、財產繼承順利,都是國家作為頗多的部分。然而,卻因為法律的限制,使死者在死後成為了「物」,其擁有權歸屬其繼承人,也因此有時會產生一些生者與死者理念價值不同的憾事。例如死者與生者的安葬理念不同,卻以生者考慮為優先;而即便是生者優先,卻還要達成所有繼承人同意才行,有時更導致下葬曠日廢時,相當弔詭。
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自己想要離開塵世的方式,歸屬哪一方淨土,難道錯了嗎?現今立法院審議的殯葬管理條例,就是為了要貫徹人民生前死後的意志,留給人決定自己後事的空間,我認為是相當好的政策思考導向。對我們而言,無論壽高百歲,依然有時而盡,我們總要面臨死亡的到來。既然如此,我更希望能將做出最終決定的權利還給當事人,這也算是對亡者致上最後的敬意吧!
關懷人性的生命、死亡價值,在現代冰冷的社會中尤為重要。唯有人能更貼近生與死,才能更了解到生命的價值所在,也更能醞釀出濃烈深厚的情感回歸於孕育我們的這片大地。法律條文雖然看似冰冷無情,那麼為何我們不能用溫暖去改變、包裹它呢?對年輕的我們而言,死亡卻又是那樣遙不可及。正因如此,我們應該從當下開始思考生死的價值、意義所在,方能在生命逝去之時,露出一抹燦爛動人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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